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4826D。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明、周怡,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毛文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文斌商事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裁字第477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毛文斌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472.46元,支付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4087.51元及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8.74995‰计算的利息,支付仲裁费用395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9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毛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毛文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毛文斌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毛文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毛文斌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毛文斌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毛文斌名下×××号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本院也已轮候冻结,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文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毛文斌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毛文斌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毛文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