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负责人:张志翔,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康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650694-5,住所地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任玉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玲,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康军、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内0624执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