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锡现代不锈钢带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东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03553277U。
投资人:殷福元,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碧,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45805621。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无锡现代不锈钢带厂与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182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3616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168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06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郎国用2016第094号)和房产(郎房地权证字第××号、16××27号、16××28号、16××29号、16××30号、16××31号、16××32号、皖(2018)郎溪县不动产产权第0010829号)。以上资产均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本院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