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连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康九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杨连启与被告康九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连启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九根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已花费大量医疗费。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康九根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连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