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燕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彭燕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9)黔0422刑初1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彭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燕平履行:缴纳罚金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燕平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彭燕平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彭燕平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彭燕平户籍所在地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彭燕平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彭燕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燕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彭燕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彭燕平尚未执行的罚金为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姚剑 书 记 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