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智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黄开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智奇与被告黄开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彭智奇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黄开先已偿还租赁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智奇以被告黄开先已偿还租赁余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智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彭智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