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俊,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现住东港市。
被告:赵乃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
被告:郭洪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
本院在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赵乃民、郭洪华供用水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