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万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现住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李玉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万智与被执行人李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万智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7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02日、2020年6月04日、2021年8月0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玉飞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2021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李玉飞户籍所在辖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查询其房产、公积金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玉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2021年8月27日前往李玉飞家中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居住,房屋破败,找不到人。后联系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朱万智称李玉飞现住栾川宾馆对面家属楼,我院于2021年8月30日到家属院敲门无人应答,找不到人(卷内附有调查内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玉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万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万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