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执行人:牛秀菊,女,1970年12日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邓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桂兰与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湘07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的工资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查询了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建明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再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牛秀菊、邓建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1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蒋桂兰,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22300元,未执行金额为172230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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