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开发区)。被告人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朱桂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圣某某先后三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扬州市开发区八里镇金山花园19幢104室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财物人民币407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圣某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上述地点,窃得储藏室柜子上一皮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和客厅电视柜最北边抽屉内的两包玉溪(软)牌香烟、两包中华(硬)牌香烟。
2.2019年2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圣某某采取夹断防盗窗铝合金管、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上述地点,窃得餐厅内一条男式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1000元和客厅电视柜最北边抽屉内的两包玉溪(软)牌香烟、两包南京(硬九五)牌香烟。
3.2019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圣某某采取夹断防盗窗铝合金管、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上述地点,窃得客厅电视柜最北边抽屉内的一条中华(软)牌香烟、一包中华(硬)牌香烟。
经扬州市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77元。
案发后,被告人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4077元,公安机关追回两包中华(软)牌香烟发还被害人吴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被告辩称
被告人圣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圣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结合被告人圣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