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兴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姣,系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兴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兴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