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52号(文化名居17号楼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41812715。 法定代表人:丛培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江,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葛中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中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渤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山 书 记 员 吴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