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15,410.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15,410.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营业部尾号1340账户(实际冻结215410.40元)银行存款215,410.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