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新荣区开元街门面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焦某某在62284509100059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88.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焦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910005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世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