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少虎,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被告:陆安荣,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少虎诉被告陆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杨少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少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