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陈教奎,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县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剑,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教奎与被告林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教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教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