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川区云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YFH398A。

经营者:向云林。

被执行人:邢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川区云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邢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11677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村委工作人员询问了解,被执行人已长期未在当地居住,在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1677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9执8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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