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局局机关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王占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局森铁管理处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凡祥与被告王占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孟凡祥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祥与被告王占有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孟凡祥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凡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凡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