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仕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扶勇,系该村委会主任,地址: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仕发与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15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下欠原告阳仕发借款本金2764元及利息10587.6元(共计13351.6元),因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扶德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无银行存款。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县吴陈河镇小河边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阳仕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