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王丛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建红与王丛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红已与被执行人王丛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建红同意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对于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1081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