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蒯宏军,绰号“小宏伍”,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4月7日被某某机关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1日由某某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蒯宏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蒯宏军在其桃源县陬市镇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海洛因三次。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蒯宏军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童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蒯宏军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1年2月2日,被告人蒯宏军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蒯宏军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蒯宏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蒯宏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累犯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蒯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蒯宏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蒯宏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蒯宏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蒯宏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