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殷少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殷志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少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82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殷少伟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殷志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志远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3月17日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殷志远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殷志远工作单位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殷志远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殷志远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殷少伟,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殷少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殷志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081执7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