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智瑞,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范林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张智瑞申请执行范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林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林辉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林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379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