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正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清河镇吴壁村第七居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峰,山西丰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芳,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学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振兴南路稷医新村。 被告:王吉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第七居民组。 被告:苏玉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清河镇吴壁村第七居民组。 被告:刘良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清河镇吴壁村第七居民组。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245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H8M2X9T。 负责人:李英波,公司经理。 被告:杨将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清河镇三交村第一居民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813632160L。 负责人:董晓杰,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苏正学与被告侯学刚、王吉凯、苏玉贤、刘良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杨将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同日原告苏正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正学以与被告侯学刚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苏正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正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彦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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