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昌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琼6023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车辆财产线索,均未发现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