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47865Q。
法定代表人:薛茫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来。
被告:雷立华,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