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肖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肖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左右,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相识后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儿子肖某2。后因为儿子上学需要户口便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因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感情一直很平淡,而且被告一直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顾,对家庭也是不闻不问。近年来,被告更是愈发的对家庭不负责,原告及儿子生病,被告不仅不闻不问,也不负担相关费用,平时家庭支出及儿子教育费、生活费几乎都是原告一人在负担。被告一直采取这样的冷暴力对待原告,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谈心,希望被告能够多关心家庭和家人,一家人能够和睦相处,但是被告还是原来的态度。原告为此身心疲惫,双方本来薄弱的感情基础也随之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8年9月份向贵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表示会改,原告出于能够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考虑,于是撤回了起诉,但是两年过去了,被告依旧还是原来的态度,甚至比原来还更恶劣。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肖某1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通过QQ聊天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肖某2,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近十年才结婚,应当是彼此了解,且婚前建立了良好的感情。现原告提出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家,对家庭对原告对小孩没有关心和照顾,也不承担家庭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庭无法进行核实,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被告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告一人在家照顾小孩维持家庭却属不易,被告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与原告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因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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