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毋某某 被执行人:孟某 被执行人:邵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与孟某、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执行费3650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四、承担案件保全费17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孟某、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孟某、邵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2021年9月22冻结被执行人孟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2.9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领取。 3、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某、邵某某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车牌号为晋MBX913号飞度牌车辆、车牌号为晋M5H946号江铃全顺牌车辆、车牌号为晋MFY379号大众牌车辆及车牌号为晋M5F875号五菱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均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5、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名下果库(4间)、制冷设备两台(大型号:4000AW154、小型号:4000AW154)及变压器(1台),查封期限三年(有抵押暂时无法处置)。 6、本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孟某、邵某某户籍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某、邵某某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孟某、邵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荆金科 人民陪审员  闫增强 人民陪审员  王雪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津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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