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与被告李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以与被告李锋和解为由,现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阿卜杜热合曼·艾则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