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敬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山旭日绿色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PEFRH4L,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东一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曹召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祥,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7252271X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玉路(原北屯宾馆南楼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汪宗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马先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敬平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山旭日绿色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马先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敬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敬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赵敬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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