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其无管辖权,于2021年3月8日做出(2020)粤0105民初32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卢小飞住所地在兴化市,在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和查封扣押地的情况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权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于法有据。同时,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陵区、兴化市辖区内,除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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