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文彦,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杨兆,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文彦与被执行人杨兆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兆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文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兆赔偿申请执行人肖文彦医药费等费用共计8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互联网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肖文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8500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20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宏升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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