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山西省石楼县人,现住石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山西东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山西东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山西省石楼县人。
被告:陈×,住山西省石楼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与被告闫×、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