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明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张鸿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明胜与被告张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鸿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明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鸿昌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2020年12月1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鸿昌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吴明胜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张鸿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通过微信向原告分别借款800元、500元、700元,合计2,000元,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条一张交由原告,载明:今借到吴明胜微信转账两千元整(2000),借款日期为12月15日,并于12月20日还清。被告张鸿昌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判请如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交付钱款,被告立下借条交与原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久拖未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鸿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吴明胜借款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鸿昌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