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府新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26106251K。 法定代表人:余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剑锋、杜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邓怡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邓怡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杰、邓怡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杰、邓怡清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宛良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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