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孔某,男,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费某,男,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孔某与被申请人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费某名下的存款、车辆等折合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2679.5元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费某名下的存款、车辆等折合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2679.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3元,暂由孔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