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焕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赵新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焕芹与被告赵新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焕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焕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