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海,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汾西县。 被告:赵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汾西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海诉被告赵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玉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刘玉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彩萍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