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樟木头金浩塑胶原料经营部。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樟木头金浩塑胶原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528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24654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306执恢16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