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松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兴化市。 被告:全康**,男,汉族,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波与被告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松波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松波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