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笃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17,小学文化,打工,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2日被决定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笃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粤1581刑初71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林笃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笃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林笃运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需要本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0)粤1581刑初71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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