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堃。 被执行人:成都森枫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执行人:胡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弓继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黄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伍华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王越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宋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安礼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执行人:李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怀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成都森枫能源有限公司、胡龙、弓继环、黄志勇、伍华蓉、王越洲、宋新华、安礼正、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王越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宅。买受人柳蓉以最高价2119000元竞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王越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宅的查封、抵押。 二、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宅的所有权归柳蓉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柳蓉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柳蓉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