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9810298499,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910981003,一般代理。
被告:曾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剑锋与被告曾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剑锋的委托代理人刘洪、被告曾卫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偿还承担相应利息(至2020年11月1日起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8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为周转需要于2020年7月5日向原告借去现金30000元,当时约定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现特具状诉请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曾卫明向原告刘剑锋借款3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曾卫明辩称:3万元我会分两期还,端午节还15000元,中秋节还15000元,不能再计算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原告刘剑锋与被告曾卫明合伙在赣州市章贡区承包房屋建筑工地。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投资另一个工地亏损。2020年7月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仍欠原告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本人曾卫明向刘剑锋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此款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曾卫明3621331976××××××××2020.7.5日”。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曾卫明向原告刘剑锋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曾卫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剑锋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剑锋已预交,由被告曾卫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