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苏计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苏计划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4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计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苏计划的刑期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因义务人苏计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