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振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周怀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周银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周怀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周东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周建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周士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述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鑫,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怀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振全、周怀民、周银忠、周怀宾、周东京、周建彬、周士营与被告周怀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振全、周怀民、周银忠、周怀宾、周东京、周建彬、周士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振全、周怀民、周银忠、周怀宾、周东京、周建彬、周士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洪伟 审判员  梁 瑞 审判员  宋亚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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