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清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山丹街755号3单元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郝若崎,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苏明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清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清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清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清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