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金海岸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路豫北大厦东胡同裙房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330117404U 法定代表人:时俊龙 委托代理人:王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4145935D 法定代表人:韩振文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金海岸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银行账户:25×××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银行账户:25×××64)。申请人河南金海岸广告喷绘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银行账户:25×××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银行账户:25×××64)。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河南金海岸广告喷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红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