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泽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殷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万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第三人:青岛xx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岸路2号丙-21。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泽蕾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刘泽蕾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颜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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