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巴宗,西藏类乌齐县人,无业,住该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玲,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登巴旺秋,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无业,住西藏昌都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巴宗诉被告登巴旺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立案。原告扎西巴宗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5月18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巴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扎西巴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3元,决定减半收取3146.5元,由原告扎西巴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巴桑拉姆 审判员 向巴曲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仁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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