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张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刘成与被告张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张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张国平支付刘成劳务工资8290元,及索款损失1000元,合计929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张国平雇佣刘成至武威市凉州区的项目工地从事挖机驾驶工作,工作结束后,张国平并未支付劳务工资,遂给刘成出具一张金额为8290元的欠条,且张国平承诺于2019年1月1日之前付清全部工资,现已过张国平承诺给付工资日期,刘成至今未收到所欠工资,现经刘成再次索要未果,张国平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查明事实,判所如请!

被告辩称

张国平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6月张国平雇佣刘成从事挖机驾驶工作,工作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张国平欠刘成劳务工资8290元,并于2018年6月21日给刘成出具一张金额为8290元的欠条,欠条中约定张国平于2019年1月1日之前付清全部工资。后张国平未按期支付劳务工资,刘成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予以清偿。张国平欠刘成劳务工资8290元,由张国平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成要求张国平支付829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成要求张国平支付索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国平支付刘成劳务工资82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刘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子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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